●【新聞快訊】通過大陸藥事培訓 台灣藥師可在福建自貿區執業

大陸央視報導說,根據大陸“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藥品企業負責人、批發企業品質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新開辦藥店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

這也就是說,對新開設的藥店均要求嚴格執行“沒有執業藥師就不能開藥店”的規定,而對於已經營業的藥店,有3年過渡期。在2015年底如果還未註冊配備執業藥師,那麼這些藥店將被取消售葯資格。正因為上述原因,使得大陸藥師資格考試頻出現作弊的情形。

通過大陸藥事培訓 台灣藥師可在福建自貿區執業

記者昨日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為鼓勵臺商來我省投資發展醫藥產業,支援臺商在我省開辦醫藥企業,規範台灣藥師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的執業行為,近日,《台灣藥師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執業的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已經出臺,對台灣地區藥師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的註冊、繼續教育、管理等事項進行了明確。

根據《辦法》,台灣藥師通過大陸藥事法規培訓,經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考試合格,取得《福建自貿試驗區台灣藥師執業資格證書》後,可向自貿區所在設區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取得《福建自貿試驗區台灣藥師註冊證》後,可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

負責受理台灣藥師執業註冊申請的註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併發給《福建自貿試驗區台灣藥師註冊證》。證件有效期為3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台灣藥師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或範圍的,須到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台灣藥師註冊申請表》。

此外,台灣藥師無正當理由不在執業單位執業超過半年以上者,由台灣藥師本人或其所在執業單位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登出註冊手續。

在繼續教育方面,台灣藥師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執業期間,應按大陸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每年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獲取的學分不得少於15學分,註冊期3年內累計不得少於45學分。其中必修和選修內容每年不得少於10學分,自修內容學習可累計獲取學分。福建省藥師協會負責全省台灣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繼續教育的形式可根據實際採取網授、面授、函授等多種形式。

《規定》還要求,註冊機構在審核台灣藥師註冊申請時應對有關資訊進行核實,並於核發或者登出註冊證後10日內向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自貿試驗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台灣藥師在崗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台灣《藥師證書》、《福建自貿試驗區台灣藥師註冊證》或《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並給予登出註冊。

資料來源:記者王玉萍/福州日報